發票丟失取消登報了但處罰依然在
?【場景案例】
華鐵科技(603300.SH)于2019年9月18日發布公告,披露華鐵科技因丟失發票,于2016年6月和9月兩次被稅務局處罰共計1150元。
2016年6月17日,華鐵科技收到杭州市江干區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國簡罰[2016]6776號),因丟失發票受到行政處罰,罰款金額100元。
2016年9月9日,華鐵科技收到杭州市地方稅務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杭地稅江行罰決[2016]80100166號),因發票丟失受到行政處罰,罰款金額1050元。
(案例來源:上市公司稅訊)
【風險點睛】
此前,如果發票丟失,納稅人應當于發現發票丟失當日登報聲明作廢,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后接受處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自2019年7月24日起,取消了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
雖然發票丟失取消了登報聲明,流程更加簡便,但是相關處罰并未取消。因此,納稅人仍應當注意好發票的留存和保管,以免出現發票丟失、被盜等情況而受到處罰。
發票丟失后,根據不同發票種類和情形,有相應的處理方法。若是空白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也可通過電子稅局操作;若是已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要根據發票聯、抵扣聯不同聯次以及是否認證分情況處理,具體處理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對于已經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發現發票丟失當日,仍要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丟失普通發票的具體稅務處理,各地執行口徑有所差異,具體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發票丟失后不要因為麻煩或者企圖逃避處罰而投機取巧,實務中有財務人員采取違規作廢發票和違規開具紅字發票來填補丟失發票的行為,若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紅字發票的事后抽查中發現相關違法行為,企業必將面臨進一步的處罰。
【政策點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一項,取消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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