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律咨詢青海法網律師是這樣支招的
【法律咨詢】

請問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后,被處罰當事人申請聽證,處罰機關按程序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召開合議會議決定處罰結果,在合議會上辦案人員參加了合議,辦案人員在聽證會中是當事人,參加合議是否違反聽證程序,若不符合聽證程序,該合議處罰結果也無效,請問這個處罰違反程序嗎?法律依據是什么?【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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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聽證結束后,再由相關經辦人員寫出聽證報告,確定擬實施行政處罰的意見及處理意見,連同聽證筆錄、案件材料一并上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并最終由行政機關作出相應地決定。因此,建議您結合自己參加的聽證程序中本案調查人員的行為是為配合調查還是違反程序直接作為主持人員參加聽證之具體行為,再行決定是否就此次的聽證程序向行政機關或其上級部門投訴。如您有相關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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