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架構中的稅務籌劃討論
?知乎有一個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潤如果要給個人股東分紅,在利潤已經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基礎上,股東還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關于是否合理,這個比例是否過高,知乎里的討論很是熱鬧。45%,相當于利潤中將近一半上交給國家,這個比例并不低,所以,雖然國家各口徑一次次鼓勵公司分紅,但私企老板還是寧愿找各種招數從公司里把錢套出來。問題是,新的稅法規定又堵死了一條路:其他應收款里的股東個人借款,如果納稅年度終了沒有償還,又未用于生產經營的,視同像個人投資者的分紅處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一直掛其他應收款不可行了。當然企業還可以將不要開票的收入體現在內賬上,然后直接進小金庫轉老板,典型的兩套賬做法;或者購買發票給老板報銷。但是,隨企業規模擴大,這樣操作的稅務風險會日益增加,一旦被稅務局查到輕則罰款,重則就坐牢了。新三板推出后,很多公司籌劃上市,最先面臨的問題就是財務系統的規范,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總是需要處理干凈才可以。
如果有合法合規的途徑可以減少稅賦支出,無疑是老板鐘愛的,美其名曰稅務籌劃。具體做法有很多,但因為最近頻繁地遇到組織架構問題,只順便梳理幾個與公司股權架構設計有關的稅務知識點。我們知道,常說的公司可以區分為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顧名思義,有限公司承擔有限的債務償還責任,無限公司需要承擔無限的債務償還責任,簡單說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了就算完,投資者個人的財產不會被強制要求償還公司債務,除非一開始就公司不分,而后者則不然。兩者之間另一個重大的區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分紅涉及個人所得稅,而無限責任公司不涉及,所謂公司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公司的。
另一個關于利潤分配的政策是,公司間的分紅不涉及個人所得稅,比如A公司投資B公司,B公司的利潤分配給A公司,是沒有額外的稅賦的。這一點常常用在公司的股權結構設計上。還有一點是關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從稅務籌劃角度,除了流轉稅,分公司企業所得稅是與母公司合并繳納,如果分公司是虧損可以沖抵母公司所得稅,如果分公司盈利可以借用母公司虧損,而子公司則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可以享受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三點是在股權架構設計中最常會被用來進行稅務籌劃的,第一點可以較好地處理兩套賬的問題。假設A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A公司商品即會賣給需要發票的企業客戶,也會賣給不需要發票的個人客戶,多數情況下,A公司為了省稅,會把個人客戶的這部分收入隱藏起來,但是一旦被查到風險很大,而且,隱藏的那部分收入,要在庫存賬面抹平并不容易,如果收入與成本不匹配,也容易被查出問題。那么,可以換一種處理方式,將A公司拆分成兩家公司,一家有限責任公司A1,一家無限責任公司A2,A2可以是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個人獨資企業。以后,對公司的業務通過A1處理,個人業務體現在A2中。因為規模小,A2可以享受很多優惠政策,若是采用核定征收,會有更大的可操作空間,關鍵是這部分利潤老板可以隨意拿走,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當然要盡可能地把穩賺不賠的業務,完全沒有經營風險的業務,放在A2里,防止被拖累。
第二點則是目前多數上司公司或者集團企業采取的股權架構方式。比如老板甲有一家B公司,賺得不錯,現在想進入新的市場,需要成立一家新的公司C,如果老板甲從A公司的利潤中抽取分紅再成立B公司,則意味著要繳納20%的所得稅,但如果換一種組織架構,老板甲先成立一家投資公司A,然后通過A投資B公司,如果B公司賺錢了,要再成立C公司,就可以將B公司的分紅給A公司,這個環節是不涉及個稅的,然后A公司再投資一家C公司。當然,前一種方案中也可以針對B公司再成立B公司的子公司,只是后者的股權架構會更靈活,如果需要分版塊上市,或者出售會好操作,A公司就相當于一家投資公司,專門處理投資業務,實體業務則分散在下屬子公司中。甚至A公司的注冊地還可以選擇有相關稅收優惠的區域,以降低公司整體稅賦率。
至于第三點,則重點關注母子公司的利潤結構,如果相互間有可以利用的虧損,則可以考慮先設立為分公司,當然還要考慮經營范圍。后續有需要分公司再通過重組方式,變更為子公司。如果有區域性的稅務優惠政策,尤其是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則可以考慮設立為子公司充分利用稅收優惠。稅務籌劃還是蠻有意思的事情,當然我并不擅長,以上只是最近正好有遇到類似業務,于是簡單整理,也有參考以前偶爾聽過的一些培訓。曾跟一位負責稅務的經理聊過這個問題,她說,稅務籌劃不是你背熟了多少稅法條款就夠,重點是靈活運用。所以,首先要精通稅法,然后要了解企業業務,了解每一個業務環節涉及的稅收,最后重新設計交易系統進行創新應用。總之,稅務籌劃不能是事到臨頭的抱佛腳,而是事前的規劃。
了解個人獨資及地方扶持政策歡迎點擊了解更多
- 上一篇:企業管理中常用的4大管理方法
- 下一篇:如何申請商標注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