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辭退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單位被賠償85萬元
?隨著企業的快速發展或公司集團化,越來越多企業在各地開設分公司。為快速完成異地分公司的籌建和用人的需求,母公司一般會從總公司派遣人員到分公司開展工作,或者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由派遣公司向各地分公司輸送人才。那么當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違反相關制度或者不勝任情況下,用工單位是否有權辭退呢?如果辭退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2011年4月12日,何某入職深圳某集團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六個月。勞動合同約定,何某同意在該集團公司下屬各地分公司從事銷售的工作,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2015年9月何某受公司指派到長春分公司開展銷售工作,并且由長春分公司為其發放勞動報酬。
2016年1月由于北方天氣寒冷何某為南方人不適應氣候一直生病,并請了病假。2016年1月16日何某病假期滿后,未到公司辦理銷假。長春分公司以“多次通知到崗,拒不到崗,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和企業規章制度”為由做出與何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通過EMS給何某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此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何某向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該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無效。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深圳某集團公司應向何某支付賠償金85690元。(8569*2*5,何某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8569元)。公司不服仲裁判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何某未按規定銷假,也就說明他沒有出勤是沒有合理原因的,違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應當認為曠工,且連續曠工超過三天。長春分公司是下屬單位更是實際用工單位。何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侵害用工單位權益的情況下,其依法向何某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何某陳述其2015年9月被派遣至長春分公司工作,但是勞動合同是與深圳某集團公司簽訂,長春分公司無權辭退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長春分公司應向他支付賠償金。
【判決結果】一、原告深圳某集團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何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69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何某是與深圳某集團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深圳某集團公司是勞務派遣單位,應為解除勞動關系的主體。何某為被派遣至長春分公司工作的派遣工,長春分公司是用工單位,可以將何某退回深圳某集團公司,但是無權辭退他。因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深圳某集團公司應向何某支付賠償金。
勞務派遣用工涉及到三方主體,用工單位對派遣工不滿意或者工作需要的調整,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溝通協商,要求召回派遣工,或者改變派遣工的工作崗位,但無權辭退,雖然辭退用工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派遣單位要承擔經濟補償金。其次勞務派遣工的薪酬待遇、五險一金、勞動關系都是在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與用工單位只是存在間接的勞動關系,只有勞務派遣公司無力承擔是,才由用工單位負責。如果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都不愿承擔,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一起訴至仲裁,要求履行支付義務。
編輯@小瓶子大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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