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流程指引附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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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偉律師,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前言
共同走向婚姻殿堂的兩個人,在共同生活過后,發現以前美好的紗幔被撕裂的粉碎,決定各走一邊,各自安好。決定“離婚”的過程是痛苦和掙扎的,畢竟婚姻不是合伙做生意,說散就散,只有財物的交割,所以在決定的泥藻里,有的一方還在糾結感情去留的問題時,另一方卻已經精明的盤算好了一切。一旦下定決心離婚,無外乎就是兩種方式: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協商不了就到法院起訴離婚。
一、協議離婚
①協議離婚的辦理條件:
1、雙方自愿離婚;2、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3、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轄區內常住戶口。5、需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注意:雙方如果對于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事宜協商一致,那么可以前往任意一方戶籍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不一定要求在當時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②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③離婚協議書模板
《離婚協議》簡版,僅供參考!二、訴訟離婚
①起訴離婚到哪里的法院?
離婚案件原則上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有《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所列情形的適用特殊地域管轄。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②是否存在可準予離婚的情形
一般依據就是判斷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而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表現,主要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一)至(五)條,具體如下: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二十二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再次起訴的,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全文*注意:分居兩年并非自動解除婚姻關系,而只是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之一,要想徹底解除婚姻關系必須要走法定程序。
③雙方是否有簽《離婚協議》
若雙方起訴前已簽訂過《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協議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時可起訴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若一方認為《離婚協議》簽署時系受欺詐或者脅迫,被欺詐或者脅迫方應在協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若雙方起訴前已簽訂過《離婚協議》,但未辦理離婚登記,那么雙方仍是夫妻,協議中對于離婚事實、雙方情況的描述等可以作為本次離婚訴訟的證據。
④有無共同財產、有無共同債權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詳見以下《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1)《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共同債權債務
若雙方對外有共同債權債務,可在離婚訴訟中厘清,以免日后爭議。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⑤子女撫養問題
對于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在上述原則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具體執行。
離婚訴訟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大戰,若非符合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首次提起離婚很難獲得支持,因此發起的一方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搜集充分的證據,理智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律師介紹
張偉律師,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深圳新聞網、第一現場、壹深圳等媒體常駐點評嘉賓。曾為深圳數十家銀行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代理銀行案件數千起,在金融貸款及民間借貸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為公司的穩健運營保駕護航。擅長處理:債權債務、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及公司法律顧問事務。自執業之初一直秉承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以細致認真的工作態度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