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防范社會保險法律風險防范
?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發揮國家、企業與個人的作用,使勞動者在年老、生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獲得一定的幫助和補償,為勞動者解決后顧之憂。然而,在實踐中,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有些企業主自以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愿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以為這樣就可以巧妙規避法律責任。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對用人單位來說,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員工個人自愿放棄社保不管是寫承諾書還是簽協議對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用人單位還將面臨法律風險等問題。如果企業一旦違背法律,會面臨哪些風險呢?首先,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次,未繳納社保,企業可能會面臨人員的流失,還要給予經濟補償。對于企業來說,本身法律規定必須繳納社保,跟員工簽訂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對于員工來說沒有損失,甚至后期,員工可以根據公司不繳納社保的情況,要求解除合同,要求企業進行經濟補償。再者,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2項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該勞動合同無效。所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即使雙方簽訂了免繳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故切忌企圖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規避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因為約定協議非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可以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逃避法律責任的證據,從而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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