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的調解組織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
2021-08-25
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結合本案及以上分析用人單位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在任職期間內就發放了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應在競業限制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在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中,不僅提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基數,還可能導致勞...
2021-09-14
?泰順新聞網訊近日,泰順縣人力社保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第一仲裁庭開庭審理了泰順縣某家居商城補發工資勞動爭議案件。據了解,由于受疫情影響,該用人單位經營相對困難,在用工時忽視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未按時支付勞動者足額工...
2021-09-16
為什么大家都愿意擠破腦袋考公務員,因為這個鐵飯碗香!這些情況都算是已經經過了勞動仲裁程序,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處理結果不服就可以起訴到法院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
2021-09-26
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向法院起訴,注意要在法定時間(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法院發出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
2021-09-30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咨詢法律問題】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
2021-10-25
一、小羅自述基本案情小羅應聘廣東品駿快遞有限公司長沙市岳麓站快遞員工作,2019年1月2日,公司安排小羅與寧波市仕優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人事代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上約定的用工期限為三年、使用期三個月工資不低于...
2021-12-30